网站备案号超链接设置
根据《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》(原信息产业部令第 33 号) 第十三条、第二十五条规定:
ICP 备案成功后,您需要在备案成功的网站底部悬挂工信部下发的备案号,并生成链接指向工信部网站:beian.miit.gov.cn。如果未在网站底部添加备案号,被相关部门核查出来将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。
如您是自建网站,请您联系公司开发人员修改网站源码,在网站底部悬挂备案号并连接至工信部网站:beian.miit.gov.cn。
相关通用代码示例
<a href="https://beian.miit.gov.cn/" target="_blank">您的备案号</a>
示例代码效果
京 ICP 备 00000000 号 -1
备案号已链接至工信部网站,单击即可跳转至工信部查询、确认备案信息页面。
来源:京东云备案服务文档